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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空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空


  一、必须十分重视从时间维度方面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分析和把握

  首先,时间维度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面对的约束条件。

  所谓的时间维度或时间约束问题,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意图在多长时间内达到或初步达到所设计的理想目标。时间定位方面的差异从表面上看只是体现为时间长短和速度快慢,而实质上将会使整个政策体系供给的基本思路会产生本质的区别。正如在抗日战争期间,速胜论和持久战由于在时间定位上的不同,必然带来策略上、技术上、民众的组织动员上的巨大差异,这不再是抗战需要三年、五年还是八年的问题,而体现为价值取向方面的根本区别,体现为对战略局势最基本的判断;也如同在建国以后,对由新民主主义阶段到社会主义阶段过渡的时间问题做出不同的判断将会带来差异非常大的实践后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宏观性和战略性、全局性的特点,这就使得对它的时间约束的判断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

  其次,对时间维度的不同认识会导致理论预设、指导方针和政策供给方面的巨大差异。

  我们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体到解决中国城乡二元结构这个最为重要和核心的问题上来。这样时间约束问题相应地也可以简化为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究竟会是一个在短时间内可以得到解决的阶段性问题,还是一个在很长时间内始终存在的基本状态。如果认为城乡二元结构是可以在短期内(如十年、十五年)解决的阶段性问题,那么在户籍制度、城市建设、农村住房制度、农村耕地制度等方面就必然以此为前提作出相应的安排,带来的必然是积极的、快速的、甚至是激进的城市化过程,这种快速城市化不仅仅意味着人口向城市的带有不可逆性质的大量快速集中以及户籍身份的变化,实质上是政策体系的制定和供给就不会考虑和照顾农村地区的独特性而倾向于以城市生产生活内容为标准,会以城市生活的、工业化的甚至是后工业化的观念框架和概念系统去定义和解释农村社会的现象。

  更为具体的,我们以农村金融和司法为例来进行简要说明。

  金融支持对于农村生产发展至关重要,西方金融学界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的总结是贫穷、人口密度低、市场隔离、风险高、季节性因素导致的高交易成本、缺少传统的抵押品、收入波动较大、分散风险的机会有限,这些特点使农村金融市场不同于城市金融市场,通常使以利润为导向的现代金融机构望而却步。从时间约束的角度来分析,如果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可以在短期内完成的任务,在金融政策上必然强调以正规化、公司制的现代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或者说,必然地会以城市金融的“模样”在农村地区加以复制,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要么以行政力量强行驱动“资金下乡”,但由于会造成商业银行出现亏损而难以为继。事实上这种方法在商业银行纷纷上市的背景下已经几乎没有操作的可能,要么听任农村地下金融盛行而得不到法律的制约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造成高利贷盛行,最终受到损失的只能是分散的农户。而如果能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视为一个长期的过程,将城乡二元结构视为中国的基本国情认真对待,就会在政策设计中充分重视农村乡土性质的特征,在带有城乡二元性质的金融制度创新方面做更多的引导和鼓励,在农民金融合作方面做更多的尝试和努力,所谓的“资金下乡”问题有可能得到实质性的解决。不同的时间约束将会导致农村金融实践方面的巨大差异。

  当前我们越来越倾向于以“法制”为主要手段构建农村地区的社会秩序。正如本文讨论的主题,如果倾向于认为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则必然地会强调农村地区在各个方面与城市的迅速“并轨”,包括实现社会秩序的方式和手段。城市地区的秩序形成建立在高度工业化社会基础之上,发达的社会分工体系、标准化、科层化和理性化使得单独依靠“法制”就基本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当这种思路在快速移植到农村时就会出现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如果倾向于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是一个在短期内无法得到彻底改变的基本状态,就不会急于以“法制下乡”的形式向农村输出秩序,而会在各种秩序形成机制方面做更多的综合工作,不会使用“先进——落后”、“正确——错误”这样简单的二分法看待各种“小传统”和地方性知识在乡土社会中构建秩序的重要作用,给予这些手段更大的施展空间。或许能够创造一种以法制为导向的,更具综合性特点,更加适合中国二元结构的、成本更低、也更加有效的秩序形成机制。

  因此,在强调城乡统筹的同时,必须更加注意农村地区的承受力,考虑政策实践的摩擦成本,重视一种外生性的政策力量“嵌入”乡村社会时会遭遇到的种种变数,力争形成一种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模式,农村将不再是以西方为指归的“现代化”视野里的“累赘”,而成为中国现代化最重要的“战略总后方”。

  二、必须十分重视从空间维度方面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分析和把握

  这一问题可以分为两个相联系的两个层面。

  首先,是中国农村发展呈现极为明显的非均衡的特征,统一的中央政策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非常巨大,同时地域文化差异也十分明显的不同区域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就面临这种困难。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制定方面应当宜粗不宜细,如果要求过于具体,甚至将其指标化,那么在传统的压力型体制的作用下,很多地区会开展新一轮达标升级活动,基层干部出于完成上级任务和实现自身政绩的需要,往往会要么以表面文章虚与敷衍,要么会竭泽而渔带来巨大浪费和损失,结果与中央的预期往往背道而驰,以前这样的教训已经很多。

  其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建设单位在空间上应当定位于具体的“村庄”还是县域视野中的“农村”。

  关于这个问题更鲜见严肃的讨论,往往会认为这本身不是一个问题。“村庄”的含义在于有着明确行政边界和户籍意义的相对封闭的空间范围,而农村则指县以下的广大区域。如果将建设单位规定为“村庄”,则一方面,必须主要地以村庄这种带有很强行政色彩的——延续了政治、经济、文化一体化的传统体制的组织形式来组织和动员农民,这在市场化因素不断突破既有框架,村庄在许多农民那里只是一个居住社区意义的情况下其效果必然是有限的;另一方面,随着生产要素的流动,许多村庄将会逐渐衰落解体,而有些村庄则将会扩大增强。如果强调以村庄为单位进行建设,则必然在资金和资源的分配上平均用力,强调面面俱到,不能实现很好的统筹,浪费将会十分严重。

  第三,随着市场化因素的发育,农民的经济联系和社会交往已经远远超出村庄的界限,交通和通讯条件的改善也使得农村地区日益呈现出流动型和开放性的特点。村庄不仅已经被有效整合在县域经济体系之内,而且也被吸纳进镇区和县城公共服务设施的辐射范围之内,这样,如果能够超越相对封闭和静止的“村庄”视野,在县域范围内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源统筹,将具体的村庄作为县域经济的有机组成进行中长期规划,从农村劳动力转移流动、重点村镇建设、产业结构及产业布局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在这样的县域空间视野下实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眼于村庄建设却又不局限于村庄建设,总体思路从具体的“建造”新村庄转化为县域范围内的城乡统筹的总体产业规划和发展,以及劳动力转移和农业规模发展,更加适应越来越市场化和开放性的时代背景,成本更低、效益更高、效果更好。这样也就实现了以县域为中心的城乡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而这正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本性目标实现的重要标志。
【作者:雷裂】  【发表时间:2015/3/3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浏览25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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